小常識
08.09
2020
台灣慎用、禁用及保育類中藥材法規彙整

台灣慎用、禁用及保育類中藥材法規彙整

 

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

吳坤璋 助理教授

2020/08/09

 

       中藥使用歷史悠久,其歷經產地採集、產地初加工與炮製,即可成為臨床治病良藥,惟部分藥物因現代化學成分之藥理研究、偽劣混淆品流通或炮製工藝的流失與不完全,由衛生主管機關基於風險管理原則,針對使用風險較高之藥物,頒布相關禁令或於藥典中列為毒劇中藥以示警從業人員,此外,部分保育類中藥材雖禁止使用,惟其法源依據及罰則與硃砂等禁藥不同,故另外列表供參。

    本文整理《台灣中藥典》第三版所收載之毒劇中藥(表一)、公告禁用之中藥材(表二)與保育類中藥材(表三),提供相關從業人員教育宣導,以維護臨床處方、調劑與調配之安全性與合法性。

 

表一、《台灣中藥典》第三版所收載之毒劇中藥一覽表

說明:

上列22種毒劇中藥材,部分於《台灣中藥典》第三版該藥材內文會註明使用注意事項,臨床應用宜多加留意。

 

表二、基於藥物安全性禁用之中藥材一覽表

說明:

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4224(衛部中字第1041860237號文) 訂定含黃丹(鉛丹)及雄黃成分之中藥製劑,應於外包裝及仿單加刊「本品不宜長期使用」注意事項,並自中華民國 104 7 1 日起,生產之產品,均須符合該公告之規定。

 

表三、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保育類中藥材※]

說明:

1、中藥材之物種列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CITIES)附錄Ι是禁止使用;附錄II是有條件使用。

2、龜板若非保育類品種或部分保育類品種具養殖證明者,可合法使用,因此,列屬保育類不完全等於禁用。

3、其他過去早期可見使用之保育類動物性中藥材:象皮。